一、民法典中债权人撤销权的规定是什么
《民法典》里头关于债权人撤销权有这样的规定。
要是债务人用放弃自己的债权、放弃债权担保、无偿转让财产这类方式,毫无代价地处分自己的财产权益,或者故意把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给延长,这就会影响到债权人的债权实现。
那这个时候,债权人就可以去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这些行为。
咱们说这撤销权的行使范围,是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度的。
而且,债权人在行使撤销权的时候,那些必要的费用得由债务人来承担。
还有,这撤销权,是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的那一天起,一年之内要行使掉。
要是从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,五年之内都没有去行使撤销权,那这个撤销权就消失。
总而言之,债权人撤销权主要就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,防止债务人搞一些不正当的行为来损害债权人的利益。
所以,债权人一定要在法定的期间内正确地行使这个权利,可不能错过时机。
二、民法典中债权人撤销权的范围有哪些
《民法典》里,那债权人撤销权的范围可不少。
就好比说,债务人要是通过放弃自己的债权,或者放弃债权的担保,再不然就是无偿地转让财产之类这种无偿处分财产权益的方式,又或者是恶意地延长自己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,这要是影响到了债权人的债权实现,那可就都在债权人撤销权的范围内。
不过,这撤销权的行使范围可是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的。
比如说,债权人甲的债权是100万,而债务人乙,无偿转让财产价值是80万,那这时候甲能行使撤销权的范围就只能是80万。
而且,行使撤销权所产生的费用得由债务人来负担,如果第三人有过错的话,那也得适当分担一点。
债权人,必须得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的那一天起算,一年内去行使撤销权。
要是从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,五年内都没有去行使撤销权,那这个撤销权可就消灭,就没法再用。
三、民法典中债权人的代位权归属是什么
债权人的代位权归属,说白了就是当债务人在那磨磨蹭蹭、不好好行使对次债务人的权利,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没法好好实现的时候,债权人所拥有的一种特别权利,这种权利能让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去代替债务人行使他的权利。
这一权利的归属性质那可是法定的,不是随随便便由当事人约定就能产生的。
它存在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债权能够顺利实现,可别小看它,它可是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呢,让债权人有了更多维护自己权益的途径。
代位权的行使范围可是有严格限制的,是以债权人自己已经到期的债权为界限的。
而且呀,通过行使代位权拿到的财产,那是要直接归属于债权人的,专门用来清偿债务人所欠的债务。
要是有多个债权人同时存在,那就得按照各自债权的比例来进行分配啦。
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呢,对于代位权的构成要件以及行使方式都有非常严格的认定标准,可不是随便就能行使的,得符合一系列的规定呢。
在了解民法典中债权人撤销权的规定是什么后,还需关注与之紧密相关的一些要点。比如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期限问题,一般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,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,该撤销权消灭。另外,